添加到 Google
南京求职公寓--南京求职指南—南京求职驿站-南京求职客栈-南京求职网-南京大学生公寓—南京大学生求职公寓-南京大学生求职客栈--南京大学毕业生求职网--南京求职旅社--南京应届大学生求职网--南京大学生租房网--南京求职招聘会--南京求职住宿--南京大学生之家--南京求职信息网--南京租房网站--南京周租房网--南京求职论坛
  当前位置: 首页南京本地信息 → 正文
如何办理南京市户口
  • 编辑:南京求职公寓
  • 来源:南京求职公寓
  • 阅读:
  • 时间:2008-9-28 18:28:54
如何办理南京市户口
        南京市户籍准入制度将有重大调整。自2007年7月1日起《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》正式实施。按照新的办法南京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。原本市户口准入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。 
        1、紧缺人才子女可随迁  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;出国留学回国录用人员;干部异地调动;转业干部安置;录用公务员;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,接收安置大中专以上毕业生;需人事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。上述由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受理审批,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。下列人员户口准入,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: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;职工异地调动;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,接收安置技校、职校毕业生;需劳动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。上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审批,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。  
        2、取消“三投靠”入户限制 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、非农业户口、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,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,统称为“居民户口”,取消原城市居民“三投靠”入户条件限制,属投靠配偶的,投靠人不受年龄、婚龄条件限制,属父母投靠子女的,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,属子女投靠父母的,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;个人在南京市投资100万元以上,在南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,允许其本人、配偶、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宁落户;外商、港、澳、台胞在南京市投资20万美元以上,其国内亲属在南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,可允许1人来宁落户,每增加10万美元可增办1人。  
        3、购商品房享受落户政策  在南京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(含二手房)60平方米以上,并实际居住生活,允许其本人、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共3人在南京市落户,购房面积每递增20平方米可增办直系亲属1人落户;每套商品住宅房(含二手房)5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。购买二手房时,业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其住房后,方可办理交易和户口落户申请手续,否则,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购房入户申请。          4、纳税大户可以举家迁宁  私营企业业主连续2年每年纳税2万元以上,个体工商户连续2年每年纳税1万元以上、且在南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,允许其本人、配偶、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宁落户;在南京市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连续两年达20万元以上市外驻宁企业,其法人代表和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或技术骨干在宁任职2年以上,在南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,允许其本人、配偶、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在宁落户;本科学历以上的毕业生在南京市可先落户后就业。大专院校的毕业生被南京市单位依法录、聘用累计工作满2年,中专校和技校的毕业生被南京市单位依法录、聘用累计工作满3年,依法参加南京市社会保障,实际缴费满2年以上,允许其本人在合法固定住所、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处落户。          5、劳动模范允许在宁落户  在南京市获得市级以上“劳动模范”、“见义勇为先进”等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,在宁有合法固定住所,允许其本人、配偶、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户口来宁落户;外地市级以上政府驻宁办事机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,在南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,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,允许其在编工作人员户口迁入南京市;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外地企业,经批准在宁设立驻宁办事机构,其连续在宁任职两年以上的正式在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,在南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,允许其本人户口迁入南京市;在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建成区范围内,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,实际居住在小城镇的人员,允许在宁落户。

以上“劳动模范”、“见义勇为先进”等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,在宁有合法固定住所,允许其本人、配偶、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户口来宁落户;外地市级以上政府驻宁办事机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,在南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,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,允许其在编工作人员户口迁入南京市;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外地企业,经批准在宁设立驻宁办事机构,其连续在宁任职两年以上的正式在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,在南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,允许其本人户口迁入南京市;在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建成区范围内,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,实际居住在小城镇的人员,允许在宁落户。
 
南京求职公寓
南京求职公寓欢迎您
www.hao154.com

ICP备案:苏ICP备08011099号